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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東縣政府加強職員勤惰差假補充規定」,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 日期:108-12-23
  • 資料來源:考核訓練科

一、本府加強職員勤惰差假補充規定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頒布,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一次修訂;考量本縣至縣外出差之交通方式已更趨便利,並可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為使公(出)差規範更符合實際、合理及兼顧彈性,爰修訂公(出)差天數之核給標準,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臺東縣政府加強職員勤惰差假補充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專員、技正層級人員之督導屬員差勤狀況之職責,以符實際。(修正第三點)
(二)刪除縣內出差人員上午需到府刷卡之規定。(修正第四點)
(三)修訂縣外出差天數之核給標準。(修正第四點)
(四)刪除第陸點「本府員工出差天數核給標準表」並於第四點增訂附表。(刪除第陸點、增訂第四點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