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封請註明應徵職務及白天聯絡電話,並於徵才期限內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逕送臺東縣環境保護局人事室,逾期及證件不全者恕不受理。
2.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辦理面試時,如未到或不克參加者視同放棄。資格不合或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3.應徵人員如不符本局所需,本局可斟酌情況錄取從缺。
4.本次徵才得視成績依甄選名次酌增列候補人員,列冊候用,候補期間自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為限,俟有出缺時另行通知派補。
5.所有參加應徵者所繳證件原則概不主動退還,惟未獲通知面試或未獲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時,可檢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如未附回郵信封者,則視同不需退還證件。
6.如有未盡事宜,本局得另補行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