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政府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之業務,以健全本縣公務人員協會發展
一、申請期間:112 年1月1日起至 112 年12月31日。
二、申請對象:臺東縣公務人員協會。
三、補助項目: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八條規定事項之活動時,補助其講座鐘點費、演講費、出席費、膳雜費、交通費、住宿費、車輛租用費、平安保險費、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四、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五、 補助金額上限:會餐(含便當等各種形式餐會)及紀念品(彩品)經費合計不得超過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9 萬8千元。
七、 申請補助者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規定, 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 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 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 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八、 檢附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及【B.事後公開】 」、「申請人聲明書」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