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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師曾任國營事業機構工級人員年資,於辦理教師退休、撫卹及資遣時,同意比照辦理。

  • 日期:97-11-17
  • 資料來源:退撫福利科

主旨:行政院核復公立學校教師曾任國營事業機構工級人員年資,於辦理教師退休、撫卹及資遣時,同意比照行政院88年11月25日台88人政給字第211328號函規定辦理一案,茲檢附原函影本1份,請 查照配合辦理。
說明:依據教育部97年11月14日台人(三)字第0970225339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