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核復公立學校教師曾任國營事業機構工級人員年資,於辦理教師退休、撫卹及資遣時,同意比照行政院88年11月25日台88人政給字第211328號函規定辦理一案,茲檢附原函影本1份,請 查照配合辦理。 說明:依據教育部97年11月14日台人(三)字第0970225339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