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府人企字第1120223108號函訂定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政府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之業務,以健全本縣公務人員協會發展,特訂定本規定。
二、補助對象為經本府許可立案之臺東縣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三、補助範圍及項目為協會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八條規定事項之活動時,補助其講座鐘點費、演講費、出席費、膳雜費、交通費、住宿費、車輛租用費、平安保險費、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四、補助原則如下:
(一)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明列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並本誠信原則,同一補(捐)助項目受補助者不得重複支領。
(二)會餐(含便當等各種形式餐會)及紀念品(彩品)經費合計不得超過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三)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五、補助經費申請原則暨公開程序如下:
(一)協會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附件一),具函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情況特殊者,得敘明理由並於活動前提出申請。
(二)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前揭露表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行為成立一個月內,應連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後公開表,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補助額度依據本府年度預算編列執行,如已用罄則不再受理。
六、補助經費核銷程序、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協會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府原核准補助函、收支清單(附件二)、成果報告表(附件三)函送本府核銷。
(二)收支清單內,向本府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原始支出憑證須檢附正本,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附件四),並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三)前二款所列成果報告表、原始支出憑證及其他相關附件,經本府審核後,退還協會自行保存,且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五年,供本府或審計單位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四)協會依前款規定自行保存之文件,應妥善保存。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得依情節輕重,酌減次一年度補助經費,最多減少百分之二十,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七、督導及考核如下:
(一)協會如有濫用、虛偽不實或支用不當補助經費之情事者,除由本府扣減或追繳補助款項外,三年內得不編列預算補助,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本府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協會辦理活動執行情形,並得以考核補助經費執行效益。